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司執救-48-20241217-1
字號
司執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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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黎如艷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蔡孟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吳柏寬間113年度司執字第202332號清償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有該會審查表及委任狀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