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3-司執-110243-20250211-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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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4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 人 王千榕(原名:王柔卿、王家楹、王雅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3日扣押其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4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113年8月23日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命令,就附表編號3 、5部分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瓚開發公司)無消費借貸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次查債務人身體健康欠佳,無穩定收入,更無力繳納相關保險保費,多仰賴親友協助,目的僅係避免將來債務人遇有重大突發需求時,得藉以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並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債務人否認與債權人永瓚開發公司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且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亦已影響並侵害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顯失公平且恐無以回復,應予以駁回。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無消費借貸等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次查債務人身體健康欠佳,無穩定收入,更無力繳納相關保險保費,多仰賴親友協助,目的僅係避免將來債務人遇有重大突發需求時,得藉以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並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債務人否認與債權人萬榮行銷公司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且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亦已影響並侵害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顯失公平且恐無以回復,應予以駁回。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參以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立法理由: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其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可知上揭規定非僅為保障債務人之權益而設。又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故賦與債權人強制執行請求權,惟要求債權人須提出具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請求國家執行,俾實現憲法第15條財產權所保障之私法上債權,債權人既依上揭要求提出執行聲請,已證明其具備聲請強制執行之特別要件事實,倘債務人抗辯有實施強制執行之障礙事由,應由債務人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負舉證之責。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所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者,乃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執行法院經形式審查結果,認執行名義為合法有效,即應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及聲請執行之範圍為強制執行。如當事人就執行名義所載實體權利存否有爭執時,應另行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永瓚開發公司、萬榮行銷公司分別持本院104年度 司執字第91914 號債權憑證、105年度司執字第59133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部分,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陳報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債權,預估解約金共約新臺幣(下同)398,425元在案(又萬榮行銷公司執行部分,因執行標的相同,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43號辦理,附此敘明)。  ㈡債務人以身體健康欠佳,無穩定收入,保費均為親友提供, 本件保險係避免重大突發需求時得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云云聲明異議。惟查:  ⒈本件債權人均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就前開第三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對核發扣押命令後,其中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陳報扣押解約金共約398,425元、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陳報扣押解約金約10,397元、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陳報債務人僅於該公司投保健康保險(無解約金之險種)在案。本院已先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52條、第122條規定,審酌債務人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19,680元,應扣押保險解約金酌留債務人3個月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即19,680x3=59,040元),而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未逾維持債務人3個月生活所必需,不得執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參照),於113年12月2日撤銷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扣押)命令,並將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公司陳報債務人僅於該公司投保健康保險(無解約金之險種)之異議轉知債權人。是以,本院現僅執行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  ⒉又查,本件扣押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 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其中,附表編號1、4之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王翊丞」、「王潔羚」,並非債務人,債務人為前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此部分仍應執行。附表編號2、3、5之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債務人,預估解約金分別為320,902元、39,848元、23,138元,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審酌債務人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20,280元,此部分至少應酌留債務人3個月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即20,280x3=60,840元),參以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認附表編號3、5之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合計62,986元,與債務人3個月最低生活所必需之金額相當,且保留前開保險契約以避免債務人發生突發需求時得以提供必要之醫療保障,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認此部分不得執行;應就附表編號2之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320,902元為執行。  ⒊綜上,本件扣押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公 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其中,附表編號3、5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此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2條、第1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此部分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其餘部分,則無理由。  ㈢至於債務人以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而聲明異議云云部分 ,本院形式上審查債權人永瓚開發公司、萬榮行銷公司分別持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914號債權憑證、105年度司執字第5913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因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執行法僅有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判權,債務人否認並爭執債權人之債權,係屬實體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尚非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審究,非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此部分聲明異議,核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扣押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 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其中,附表編號3、5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此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2條、第1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此部分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本院於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3日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命令,就附表編號3、5部分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其餘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13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主約名稱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備註 1 J819A211091 壽險-中國人壽金滿意終身壽險 王翊承 2,159元 執行 2 Z0000000000 壽險-迎向陽光終身壽險乙型 王千榕 320,902元 執行 3 Z0000000000 壽險-迎向陽光終身壽險甲型 王千榕 39,848元 撤銷 4 00000000 壽險-鑫幸福終身壽險 王潔羚 12,378元 執行 5 00000000 壽險-鑫幸福終身壽險 王千榕 23,138元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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