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司執-132690-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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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690號 債 權 人 呂靜華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沛縈 債 務 人 謝新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執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29號民事簡 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車號之車輛(下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未陳報執行標的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2日、9月16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分別於113年9月5日、9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致本院就附表所示車輛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債權人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113年司執字13269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車號000-0000 1 輛 2 車號000-0000 1 輛 3 車號000-0000 1 輛 4 車號000-0000 1 輛 5 車號000-0000 1 輛 6 車號000-0000 1 輛 7 車號000-0000 1 輛 8 車號000-0000 1 輛 9 車號000-0000 1 輛 10 車號000-0000 1 輛 11 車號000-0000 1 輛 12 車號000-0000 1 輛 13 車號000-0000 1 輛 14 車號000-0000 1 輛 15 車號000-0000 1 輛 16 車號000-0000 1 輛 17 車號000-0000 1 輛 18 車號000-0000 1 輛 19 車號000-0000 1 輛 20 車號000-0000 1 輛 21 車號000-0000 1 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