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V-113-司執-144314-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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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31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秋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對第三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北區總管理處之 薪資債權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夏字第6615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有第三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依管轄恆定原則,本件亦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