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司執-145356-202410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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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535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美鳳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宜蘭縣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 志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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