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司執-146105-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10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涵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 出證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項、第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 二、經查,債權人執本院97年3月14日所為之97年度板小字第719 號小額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對債務人張涵鈞強制執行,然上開判決書正本主文部分,其利息起息日記載為「九十七年 月 日」,故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提出記載執行名義正本之利息起息日,並載明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強制執請,上開通知已於113年9月18日以電子公文合法通知債權人,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清冊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且本件原判決之卷宗業已銷毀,本院無從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調卷審查,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