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司執-152486-202410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4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宥鋐即吳鼎宇即吳俊宇即吳家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實際投保壽險公司之保單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此有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