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司執-153244-2024100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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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244號 債 權 人 林全成 林金玉 林秋蓮 林聰榮 債 務 人 鄭寶釵 0000000000000000 莊國祖 0000000000000000 莊凱超 0000000000000000 莊千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位於嘉義市○○段○○段 0地號、同地段1094建號建物;及桃園市平鎮區北興段621、622、623、623-1、661、674地號土地、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及其上409建號建物;及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新店區復興段384、384-1地號土地;及對於第三人樂高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凱鵬商務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上開第三人住居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山區,上開執行標的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