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司執-159388-202410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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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9388號 債 權 人 鄭宇廷 代 理 人 王維立律師、賴邵軒律師 債 務 人 施淑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係債務人所有坐落彰化縣社頭鄉之不動 產,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前峰郵局(下稱前峰郵局)、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馥建經公司)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前峰郵局、僑馥建經公司之所在地分別係在高雄市鼓山區、臺北市內湖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又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係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本件自應以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