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執-162778-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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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77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金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金益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股票股金 股利股息及對第三人惠爾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爾好好公司)之薪資債權,前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板信商業銀行股務科在臺北市信義區,後者第三人惠爾好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八德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