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執-163477-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77號 債 權 人 吳崇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范姜嘉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及士林區,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