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執-163477-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77號 債 權 人 吳崇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范姜嘉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及士林區,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