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司執-163759-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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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7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林靜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14日聲請對債務人吳 珮瑜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早於110年6月19日即債權人聲請執行前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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