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執-165016-202410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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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016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改制前為經濟部工業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伯耕 代 理 人 鄭思印、王楚軍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家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吳冠霆即佑泓 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