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司執-168293-202410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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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293號 債 權 人 胡智勛 債 務 人 吳玉霜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聲請 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存款資料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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