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3-司執-169587-2024102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87號 債 權 人 王乃媜  住○○市○○區○○○路000號5樓511             室                           送達代收人 方歆寍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儀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動產汽車,並聲請查 調債務人之勞保、集保及銀行保險資料等,而該動產所在地位於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動產所在地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