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執-173576-20241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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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3576號 債 權 人 李錦炎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蕭錦聰  住○○市○○區○○路000巷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連興棉織股份有限 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營利所得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分別設址於彰化縣、臺北市中山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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