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司執-174189-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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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89號 聲 請 人 蔡順鎰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21,778元,經 本院於113年11月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於 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