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司執-174679-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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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67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市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登欽 代 理 人 姚子厚 債 務 人 鄭栢祿 0000000000000000 蘇王秀月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鄭栢祿對第三 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南市新市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此外,債務人鄭鐘錫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此部分聲請並 不合法,將另以裁定駁回,是本裁定僅記載其餘債務人即鄭栢祿、蘇王秀月,至鄭鐘錫部分則非本件移送範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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