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司執-174679-20241112-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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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67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市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登欽 代 理 人 姚子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王秀月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鄭鐘錫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聲請對債務人鄭鐘錫、鄭 栢祿、蘇王秀月為強制執行,惟查,鄭鐘錫已於106年1月1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鄭鐘錫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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