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司執-176936-20241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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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6936號 債 權 人 莊豐守 債 務 人 吳宜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6936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 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請求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