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司執-179875-20241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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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8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慈惠即曾麗蘭、李美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分別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4年11月12日、111年4月26日即已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