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V-113-司執-181002-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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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002號 債 權 人 陳金娥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3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董文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彰化縣彰化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