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司執-181859-202411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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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859號 債 權 人 呂光藝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 樓 債 務 人 黃詳淵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之不動產,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