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司執-183453-20241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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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徐偉傑(兼王麗卿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徐琬婷(即王麗卿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徐金德(兼王麗卿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徐偉傑對於第三人杰益工 程行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安樂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