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司執-186442-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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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442號 債權人 李淑霞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債務人 韓賡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之權利、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債務人設籍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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