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司執-189963-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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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96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淵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務 人 賴苓菁即賴淑慧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瑞鳳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賴苓菁即賴淑慧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賴苓菁即賴淑慧設籍在基隆市仁愛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