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司執-192411-20241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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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41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儒珮 住同上 債 務 人 施育璋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3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本文亦有明定。由是而論,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至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裁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自113年11月19日上午10時整開始清算程序。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清算之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院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