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司執-193442-202412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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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442號 債 權 人 陳建宇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權 人 吳誠友 債 權 人 王太郎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許翔仁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沈竣閔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賴國平 債 權 人 楊國宏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邱俊杰 債 權 人 張美琪 0000000000000000 前列陳建宇、吳誠友、王太郎、許翔仁、沈竣閔、賴國平、楊國 宏、邱俊杰、張美琪共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發給債權憑證以為執行,是應 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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