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司執-193803-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永鈞、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呂宥緯即呂建龍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呂宥緯即呂建龍之勞保投保、保 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