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司執-194423-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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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宇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蔡佩穎 住新竹市香山區埔前里牛埔南路177巷 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凱基 人壽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債權人隨機於網路上查詢蔡佩穎公示送達之公告,即請求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140號案件,然上開本院案件蔡佩穎之身分證號及戶籍地址均與本件當事人不符,併案聲請無從辦理並與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