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司執-194621-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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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6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竑輝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吳家明 人 6樓(即新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竑輝有限公司、吳家明為強 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吳家明之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竑輝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吳家明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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