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司執-198884-202412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84號 債 權 人 吳采葳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 債 務 人 吳燕貞  住○○市○○區○○00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銀 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封債務人位於台中市、雲林縣之不動產等,而上開第三人公司及不動產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等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