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司執-203412-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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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4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蔡宜樺即蔡家榛即蔡佩樺 住○○市○○區○○街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