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司執-210689-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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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89號 債 權 人 張育誠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潘佳昕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