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司執-212979-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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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979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文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8 60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梁文杏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10月12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