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司家他-125-20241022-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25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李○鴻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詳卷 李○欣 真實姓名及送達處所詳卷 兼 上2人 法定代理人 A03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A04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 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李○鴻、李○欣、A03(下合稱 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A04(下稱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17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20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如下:(一)、A04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元與A03,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A04應自112年6月起至裁定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1萬元與A03;(三)、A04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李○鴻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李○鴻扶養費5,000元,如有1期逾期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已到期;(四)、A04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李○欣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李○欣扶養費5,000元,如有1期逾期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已到期。就上開第(三)、(四)項聲明請求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查自113年9月5日起至李○鴻、李○欣成年之日止尚分別有37、77個月,則據此核算第三、四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萬元【計算式:(5,000元x37月)+(5,000元x77月)】,上開四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共計168萬元(95萬+16萬+57萬),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A04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