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家他-140-20241107-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0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宋文平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金塗 林金定 林霞 盧林春雪 林桂英 林愛娥 林淑麗 宋文賓 宋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告宋文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 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宋文平向本院對相對人即 被告(下合稱被告)林金塗等9人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請求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58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於第一審係主張被告林金塗、林金定於被繼承人林添死後領取其名下存款,扣除其喪葬費所餘金額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並請求分割林添之遺產,就連帶返還遺產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7,683元;就分割遺產之請求,依原告於第一審主張渠對林添遺產之應繼分為24分之1,而林添遺產經本院審定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合計遺產總額為20,740,245元,則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864,177元(計算式:20,740,245元×1/24=864,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返還遺產之訴之聲明價額較高,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原告應負擔1,762元(計算式:42,283元×1/24=1,7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而原告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00,5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683元,由原告負擔。是原告須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49,445元(計算式:1,762元+47,683元=49,445元),被告須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爰依職權確定原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附表一: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  1 林金定 8分之1 5,286元  2 林金塗 8分之1 5,286元  3 宋文賓 24分之1 1,762元  4 宋文治 24分之1 1,762元  5 宋文平 24分之1 1,762元  6 林霞 8分之1 5,285元  7 盧林春雪 8分之1 5,285元  8 林桂英 8分之1 5,285元  9 林愛娥 8分之1 5,285元  10 林淑麗 8分之1 5,285元 備註: 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附表二:林添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財產標示 金額(新臺幣) 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5,608,295元 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963,200元 0 債權 對林金定、林金塗之債權 4,167,683元 0 存款 土地銀行 49元 0 存款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已於95年11月併入永豐商業銀行) 455元 0 存款 郵局 20元 0 存款 泰山區農會 69元 0 存款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474元    總計   20,740,245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