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3-司家他-149-20250311-2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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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49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林世旻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謝昌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謝昌諺向本院繳 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 人即原非訟相對人謝昌諺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主文與理由欄第二點倒數第6行所示之 金額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