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司家催-147-2024102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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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欒永生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欒永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欒永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0號, 民國113年3月3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 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欒永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欒永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欒永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 亡,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 150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錫金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