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3-司家聲-100-20250224-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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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曾曉英 相 對 人 祁芷方 祁媛英 祁芷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 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和解成立。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30,700元,未經法院裁判確定數額,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 22號和解成立而確定,未另外就訴訟費用為任何約定,且業經本院退還裁判費30,700元之三分之二與聲請人。依首揭說明,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自應由兩造各自負擔,聲請人就該事件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不得再向對造請求,故不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問題,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