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司家親聲-45-20250110-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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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分割事件, 有必要為未成年子女乙○○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甲○○除戶謄本、聲請人、繼承人乙○○、特別代理人丙○○之戶籍謄本、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件(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房屋稅稅籍證明書、附近類似條件物件1年內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件)。㈡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繼承人前已提出,毋庸重複提出)。㈢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含存款、投資、動產、不動產等),並依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內容,「分別」列載各筆遺產之價額(單純土地部分須依最新年度之地價核算,有建物之部分,須依附近類似條件物件1年內實價登錄金額核算),及各筆遺產將如何辦理分割,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日後辦理相關繼承登記時(含存款、投資、動產、不動產等),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㈣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上開通知函已於113年11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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