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5

案號

PCDV-113-司拍-506-2025010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張碧卿 相 對 人 曹莉莉(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莉莉(已歿)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曹莉莉已於民國113年4月21日死亡,此經本院 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