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司票更一-1-20241220-1
字號
司票更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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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非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 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本票 裁定,惟查聲請人提出票號CH488983號之本票業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4610號裁定准許,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