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司票-10767-202411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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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67號 聲 請 人 李悅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舜文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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