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司票-10871-2025010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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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71號 聲 請 人 彭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釋明相對人公司經撤銷有無選任清算人或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