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司票-11034-2024111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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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034號 聲 請 人 劉得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車承瑋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WG0000000號 之本票,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