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司票-11044-202410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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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044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秦瑞宏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1年9月16日簽 發之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定 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秦瑞宏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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