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司票-11349-202411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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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49號 聲 請 人 楊鎧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駿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已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