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司票-11367-2024111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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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67號 聲 請 人 林晉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晉毓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晉毓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裁定之本票一紙,聲請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