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票-11791-20241107-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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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91號 聲 請 人 王秋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甫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四紙,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四件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未載發票日 20,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0000000 002 未載發票日 20,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0000000 003 未載發票日 40,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0000000 004 未載發票日 40,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53073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